题目:以下不属于报告分部确定的基本标准之一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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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分部是指符合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定义,按要求应当予以披露其相关明细信息的分部。报告分部的正式确定是一个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过程。划定分部后,还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进行测试,在符合规定的测试标准后,才能作为报告分部,并在其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分部会计信息。一般而言,符合下列标准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方可作为报告分部披露其相关的会计信息。
1.合并同类分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七条之规定,在企业内部,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合并成一个报告分部:一是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也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者地区分部之间,主要业绩指标比较接近,例如,长期平均毛利率和资金回报率大致相近,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量也基本相近。这是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就是在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也就是说企业在考虑业务分部或者地区分部时,所依据的因素也大体相同,这是一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如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把这些具有明显相近特征的业务分部或者地区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2.10%的重要性标杆
我们知道,对于在总体中起着举足轻重效应的重要分部不单独报告就会造成分部报告的信息过于简略,而对于在总体中无足轻重的附属部分作为分部报告又会造成分部报告的信息过于繁琐和成本加大。什么才算是重要的,必须有统一的尺度。因此,一个分部是否作为报告分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数量方面的重要性,对于具有重要性的分部,则应将其作为报告分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之规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1)一个分部的分部收入(包括对外营业收入和对其他分部的营业收入)达到企业所有分部收入总额的10%或者以上。但当某一分部仅对内部其他分部提供产品和劳务,并不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则不能将其作为报告分部对待。各分部从企业外部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分部相互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列入分部可辨认资产者)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得作为分部收入处理。对其他分部预付款或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包括在分部收入中。但当企业内部设立有融资机构时,由于其主要经营业务就是此类活动,其融资、贷款给其他部门所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则应计入该融资分部的分部收入之中,将相应的贷款成本则应计入该融资分部的分部费用之中。
(2)一个分部的分部利润(或亏损),达到下列两项中绝对值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或所有盈利分部的分部利润合计额;或所有亏损分部的分部亏损合计额。
当然,分部利润(或亏损)是指分部收入扣除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其中,分部费用是指分部从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的费用,以及能按合理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共同费用份额。
(3)分部资产占居各分部资产总额的10%或者以上。
上述三个标杆是从比较低的起点来界定分部报告的。而对于另外一些情况来说,也是要注意的。比如说,一个企业本来就是一个主打产品或一个地区,即既集中又单一的态势,就没有必要分成什么这部那部了。因为此时的财务报表已经可以反映其精华与糟粕了,何必再多此一举!如果当某一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营业亏损及其可辨认的资产,每一项均达到全部分部合计数90%以上时,则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即可以提供该分部在风险及经营业绩的会计信息。此时,只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即可,而不必要提供分部报告。
3.特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九条之规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能满足上述(即准则第八条关于10%的定量标杆)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这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某种特殊情况而确定的。
(2)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3)对于既不直接指定,又不合并报告的,则需要单独处理,即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4.覆盖面75%的标准
为了对企业内部各部分的“重头戏”进行充分披露,报告分部所覆盖的面积需要达到总体的75%,即企业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符合上述三项10%的标准确认为报告分部后,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对外营业收入合计额应达到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75%的比例。也就是说,在分部报告中披露的对外营业收入合计额必须达到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75%.如果未达到总收入的75%的标准,则将其他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直到达到75%的比例,此时对于未能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也可酌情考虑。
5.一体化格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十一条之规定,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除遵循上述标准外,某一分部确定是否应作为当年的报告分部,还应当注意与其他会计期间的情况相比较,注意保持报告分部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一贯性。当某一分部上一会计年度达到报告分部标准,作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能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10%的重要性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予以编报与披露,以便该报告分部相关信息的相互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