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2011年甲与太太在乙医院诞下孩子毛毛。两日后毛毛因乙医院过错死亡,其尸体被保管在乙医院太平间内。2年后甲夫妻向乙医院所

返回首页智慧树时间:2022-11-1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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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甲与太太在乙医院诞下孩子毛毛。两日后毛毛因乙医院过错死亡,其尸体被保管在乙医院太平间内。2年后甲夫妻向乙医院所要尸体,乙医院无法说明尸体去向且无法返还尸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属于人格权纠纷,死者亲属对死者尸体所享有的处置权

B.甲夫妻迨于行使权利放任尸体长期存放在太平间,存在过失

C.本案中乙医院不负有长期保管毛毛尸体的义务

D.返还尸体的诉讼请求,因返还的客观现实不能,该请求权可转化为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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